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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变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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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
发布人:青岛同海财税 发布时间:2018-05-15 点击:55
1、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》。
 
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》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 
说明: 
 
1、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,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,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,适用本规范。
 
2、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(填写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)后,填写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》,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。
 
3、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、登记、备案等,可登录“中国企业登记网”(http://qyj.saic.gov.cn)下载相关表格。 
 
4、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 
 
5、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请人签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
 
6、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,未注明签署人的,自然人由本人签字;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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