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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两个月后,可以申请企业名称
发布人:青岛同海财税 发布时间:2018-05-03 点击:184
根据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第22条之规定,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,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。企业(集团)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:
 
 
1.《企业(集团)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》(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)。
 
2.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企业公章)。同时申请组建集团的,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企业公章)同时变更集团名称、简称的,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(加盖母企业公章)。
 
3.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(外商投资企业提供,文件是外文的、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)。
 
4.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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